其次,一般來說,孩子隨著成長,也會逐漸形成獨立的意識和情感,尤其對與其切身相關的簡單的事件、人際關系、情感依托,會作出遵循自己內心選擇的判斷。此時,在這些問題上尊重孩子的意愿,無疑就是對孩子最為有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法院支持變更撫養關系。
一方面,在此案庭審中,年滿12周歲的小莉明確向法庭表示“愿隨媽媽共同生活”;另一方面,客觀上,小莉從2005年一直由母親撫養至今,何女士也具有撫養能力,因此對于何女士的訴求,法院應予支持。
林先生該不該給撫養費,給多少合適呢?劉元龍律師認為,毫無疑問,離婚后對于婚生子女,一方負擔直接的撫養義務,另一方以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承擔撫養義務是應有之義。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明確了撫養費的構成應當是“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但對于費用的多少,這個規定就比較籠統了。
劉律師認為,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應考慮三方面:首先是子女的實際需要;其次是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最后還要考慮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一般來說,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父或母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固定收入的比例來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所以,此案如果確定小莉由何女士撫養的話,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就應根據小莉生活與學習的實際需要,并結合小莉父親林先生的收入情況,來酌定林先生每月支付小莉的撫養費數額。
在此,劉律師特別說明,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同一法院在有關子女撫養費的不同訴訟中所確定的撫養費用數額相差甚大,并非是法院無限制使用自由裁量權隨意確定的數額,而是法院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家庭收入、孩子的生活、教育、成長環境等綜合因素而作出的,或高或低,并無不當之處。
違反生效的調解書
應承擔法律責任
庭審中,林先生提出2005年何女士強行將小莉留在自己身邊,并撫養至今,該行為違反了雙方離婚時達成的由林先生撫養孩子的協議,應承擔法律責任。他認為法院應裁判何女士自2005年5月至今的撫養行為無效,并駁回何女士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請求。
對此,劉元龍律師表示,何女士強行將小莉留在自己身邊撫養的行為確屬侵權行為,侵害了林先生的合法權益。但何女士自2005年5月撫養小莉至今是一個客觀事實,不存在有效無效的爭議,也不存在因此過錯而判駁何女士變更撫養關系請求的法律依據。不過,林先生和何女士當初離婚時,在法院的主持下簽署了調解書,而法院的調解書與法院的判決一樣,一旦生效就應當被執行,除非其內容被新的判決予以變更,或當事雙方達成了新的協議。所以,何女士的行為不值得提倡,更不應被效仿。可這并不影響何女士現要求變更婚生女小莉撫養權的權利。相應的,若林先生認為何女士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應及時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糾正何女士的違法行為,對于造成損失的還可索賠。
今日我坐堂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長期從事婚姻家庭法律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并把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擅長處理婚姻家庭、遺產繼承、房屋買賣等民事法律事務,憑借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細致的工作態度,扎實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豐富的辦案經驗、技巧,贏得當事人的認可與贊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