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證“四梗阻”
著眼點是如何才能管得嚴、管得住,而較少去考慮如何服務好、如何簡化流程和方便群眾
“趙琳的遭遇,讓我們看到了辦證難的癥結。”胡永平分析,“準生證”梗阻有四種原因。
一是額外增加辦證環節。與省里制發的登記試行辦法相比,基層額外增加了如樓長簽字這樣的附加條件,且對外省戶籍的婚育證明要求縣、鄉、村三級計劃生育章。這不僅增加了計生工作人員的工作量,降低了辦證效率,也加重了辦證人的負擔。
二是工作理念存在偏差,個別工作人員仍停留在“管”的階段。從制定的規定、辦理的流程,到要求的證明、需要蓋的章等,著眼點都是如何才能管得嚴、管得住,而較少去考慮如何服務好、如何簡化流程和方便群眾,結果是干部受了累,群眾有意見。
三是個別工作人員工作方法不到位。此次辦證過程中,居委會墻上公示的政策辦理流程圖明確指出,婚育證明的出具渠道為:有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沒有單位的,由戶籍地居(村)委會出具。但實際執行中,對于有單位的,基層將單位區分為國有單位還是民營單位,前者的證明予以認可,后者出具的婚育證明不能作為直接證明,還需要所屬地的居委會和計生部門蓋章確認或重新出具證明。對此,趙琳詢問鎮計生辦工作人員,被駁回:“這是統一規定,你是按公示牌上的辦,還是按我說的辦?”說明基層工作方法存在問題。
四是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出具難。調查發現,群眾反映辦證難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婚育證明出具難。針對本地未遷移過戶口的居民,婚育證明出具比較順利,準生證就比較好辦,而一旦涉及曾經調動戶口的居民,準生證辦理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問題。
在現戶籍地居委會辦理手續時,居委會往往以不掌握戶籍遷入前的婚育狀況為由,要求到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當時的婚育狀況證明;但是原戶籍所在地多數會以戶口已遷出超過一定時間、檔案已移交或辦證人員變更等理由不予開具證明,導致辦證事項陷入僵局。
對于戶口和個人檔案未放在一處的辦證人(新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中比較普遍),在居委會蓋章時,居委會往往要求檔案所在地開具婚育證明,而檔案所在地,如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等,往往會以戶口未與檔案一起放置的理由推脫,不給出具證明,導致辦證過程不能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