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聲音】
“這是國際通行的方法。”
@順博士:對長期虐待孩子的父母,除起訴其父母外,剝奪監護權交由其家屬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這是國際通行辦法。
@凌云紅葉:這個立法的精髓不在于剝奪失責父母的監護權,而是在于確定在孩子無人照管時相關部門的義務,對相關機構部門的追責才應是真正的核心內容,如果社會冷漠, 起碼還有法律能救救孩子。
@牛牛寶寶:支持此項工作!國家早就應當就兒童監護權作出全面的立法、制度性安排和操作性規定。當然我覺得前提是先要在理論上搞通國家監護、家庭監護、親屬監護與社 區監護等監護權的關系與內在邏輯順序,并在民法通則修改的時候,明確將國家對所有兒童承擔監護責任,擁有監護權利寫進去,這個是基礎!
“這個方法并不能根本解決問題。”
@怡怡668:剝奪父母的撫養權?孩子和孤兒什么區別?有監督機構嗎?天價的社會撫養費干什么用了?
@超級評論員:應該改成剝奪“生育權”,兩個人直接結扎,不能生了自然會疼愛這個孩子。
@榆林小木木:剝奪監護權這樣會有很多不想養的鉆空子,剝奪了以后孩子怎么辦?這都是大問題,建議對那些失則的追究刑事責任,自己的孩子就得叫他自己管,還得叫他管 好,一旦發現失責行為,立即嚴懲。
@Jajing8203:就事論事,質疑這個立法,不是不贊同,立法本身沒錯,但能確保立法就能解決一切?剝奪監護權的事后工作有確定么?成熟么?我們不要看到雷聲大雨點小的公告,也不要看到什么這個不可以,那個不可以,奴性的思維。只想知道小孩不跟父母,跟誰?怎么過?
@寂寞寂寞就好:剝奪了以后呢?可能還不如跟著所謂失責的自己父母了,就現在的社會福利機構,別學的好像很法制,先把那些該做的做好再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