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對于爆料大學生而言,她的壓歲錢該何去何從?專家們如何表示的?
“理性”派:
不同年齡具體分析
昨天討論中,一些律師談到,能不能“沒收”,不同年齡階段的小孩,情況是有很大不同的。
北京盈科(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娟、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律師伊毅等多位律師認為,如果該學生已滿18周歲或者雖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則該學生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法律規定該學生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長輩贈與的紅包屬于他的個人財產,他享有對該財產的支配權,父母不得強行拿走;但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已成年學生的父母對他們亦無撫養義務了,因大多數在校學生在上學期間沒有收入來源,其生活學習還依賴于父母的支援,故司法實踐中該類案件一般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所以,在這個案例中,女大學生如果要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必須通過與父母協商來解決。法院是很難作出強制判決的。
“家庭倫理”派:
不能死摳法條
北京盈科(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彭陽、廖昌文認為,處理孩子的壓歲錢一事“不能死摳法條”。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睿等多位律師也認為,如果單從法律角度來解決問題,是對社會極其不負責任的,而且還可能挑戰社會中的親情倫理,損害父母子女間固有的已建立起來的良好親情關系,更有甚者,可能因此會導致父母子女對簿公堂,相互指責,這有違社會的家庭倫理。法律是人們社會行為規范的最低要求,而一個家庭,尤其是父母子女的關系,應該有著更高的社會道德標準。
孩子收到的紅包從實質來說是父母收到的人情債。如果完全依照法律界定的“紅包是贈與給孩子的,孩子才擁有所有權,父母至多也只有代為保管的權利,甚至成年的子女還具有自由支配的權利……”,會誤導孩子的價值觀,孩子會以最低的社會行為規范來維系父母子女關系,這就給了孩子一種不正確的親情觀,損害了孩子的人格健全。對于大額的上千元的紅包,父母是可以拿來“充公”的。法律不是萬能的,這樣的事情就不能死摳法條。而應從更高的道德的層面、家庭倫理的層面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