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擬禁止開展廣告活動,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昨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即日起至3月24日向社會征求意見。修訂草案明確,禁止利用中小學生、幼兒的教科書、教輔材料、練習冊、校服、校車等發布廣告。
修訂草案明確,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酒類廣告不得出現吸煙、飲酒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名義、形象。
與現行廣告法相比,修訂草案增加專條規定廣告活動中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
禁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禁止利用中小學生、幼兒的教科書、教輔材料、練習冊、校服、校車等發布廣告。
禁止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頻率、頻道、節目、欄目上發布藥品廣告、醫療廣告、醫療器械廣告、網絡游戲廣告、酒類廣告。
草案還加大對違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懲處力度。
對發布虛假廣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廣告、依法應經發布前審查而未經審查的廣告等重點違法行為,提高罰款幅度,并對2年內有3次以上嚴重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
草案規定,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贈送的品種、規格、數量、有效期限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