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安廳文件
魯公通[2014]74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生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為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辦戶口難問題,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進一步嚴肅戶口登記管理紀律,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公民出生登記管理問題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明確出生登記的條件和程序。出生登記是公民參與社會活動、行使法律賦予各項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公安派出所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時做好出生人口戶口登記。《出生醫學證明》是辦理出生人口戶口登記的法定證件,無需村(居)或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具落戶介紹信。1周歲以內的新生嬰兒,公安派出所應根據其父母申請、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和結婚證(非婚生不需提供),當場予以辦理。超過1周歲且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申報出生登記的嬰幼兒,公安派出所應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予以辦理;對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司法鑒定機構親子關系證明、住院分娩記錄等檔案材料,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
出生人口落戶要嚴格執行在經常居住地隨父或隨母自愿的要求,原則上不準單獨立戶或隨他人落戶。對父母雙方死亡、失蹤、出國(境)定居、服兵役或屬在校學生等特殊情況的,公安派出所應將調查核實材料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新生兒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落戶。對異地落戶后投靠父母的,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與遷出地公安機關聯系核查后方可辦理準遷手續。棄嬰、孤兒以及收養登記的落戶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進一步加大出生登記管理力度。依法申報出生登記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基層派出所戶籍民警要強化宗旨觀念,增強服務意識,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戶籍管理規定,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報出生登記的法定權利。特別是對未婚生育、計劃外生育、超計劃生育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絕不允許隨意設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條件,絕不允許推諉扯皮、久拖不決甚至拒絕受理,絕不允許造成“黑人、黑戶”。經調查核實,基層派出所拒不受理或辦理出生登記的,所在地縣級公安戶政部門應直接予以受理,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并將有關材料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檔,責成派出所為群眾發放《居民戶口簿》;縣級公安戶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的,所在設區市公安戶政部門應直接予以受理,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并將有關材料依次轉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檔,責成派出所為群眾發放《居民戶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