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必須協助,失信會惹麻煩
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由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依然是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也有協助的義務。
可見,探望權不僅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也是加強父母與子女關系的一種方式。對于撫養子女的一方而言,協助對方探望是在為子女創造獲得父愛或母愛的條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既然是義務,任何一方都應當積極履行。拒絕對方探望孩子是侵權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給探望附加條件,也是法律不允許的。
盡管探望權是針對子女行使的,但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法院不會對孩子采取強制措施。也就是說,法官不可能強行進入一方家中,把孩子帶出來讓另一方探望。不過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如果像孫麗那樣獨占孩子,阻止對方探望,是要付出代價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有關部門建立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決定將不協助履行探望義務的父母,納入失信名單。
一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將會留下不誠信記錄,被限制高消費、限制擔任重要職務、限制享受優惠政策或榮譽。比如,禁止乘飛機、坐軟臥;不能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孫麗的信用就因她搶孩子的行為受到了影響,給生活帶來很大不便。
不僅如此,如果父母被列入失信名單后,仍然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情節嚴重的還要面臨罰款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