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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后生的嬰兒,結婚前出生的嬰兒,未按計劃生育的嬰兒和被遺棄的嬰兒,都應進行登記。
嬰兒出生一個月后,由嬰兒的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鄰居憑出生證明,或居(村)民居委會證明,向嬰兒常住地(即他的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異地戶口的人結婚后,孩子可在任意一方戶口所在地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