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2.雙方均為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3.第一個子女經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4.第一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經醫學干預后,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5.夫妻一方經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不能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7.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傷殘退役軍人或因公致殘相當于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8.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聚居區,一方為少數民族的;
9.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農村的獨生女戶、少數民族戶或邊遠高寒大山區的獨生子女戶;
10.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認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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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涉及醫學部分,僅供閱讀參考。如有不適,建議立即就醫,以線下面診醫學診斷、治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