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排位原則
申請人所得積分為“類別分+累加分”,按積分從高到低錄滿為止。在出現同分情況下,按兒童入戶時間或辦理居住證時間先后順序排位,錄滿為止。
(二)積分構成
1.“類別分”:按申請兒童戶籍和監護人住房情況,劃分A、B、C、D、E、F六個學位申請類別,類別與往年基本一致。分類辦法及對應分值見《鹽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申請人入學積分表》(以下簡稱《積分表》)。
2.“累加分”:累加分標準具體見《積分表》。
(三)積分認定
積分的認定單位為學校。申請信息經學校初審后,再送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學校根據送審結果認定積分。
* 本文所涉及醫學部分,僅供閱讀參考。如有不適,建議立即就醫,以線下面診醫學診斷、治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