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深圳戶籍和符合“1+5”文件規定的非深圳戶籍適齡兒童均在劃分學位類型的基礎上,根據申請學位的適齡兒童及其監護人的計生情況、在學區內的連續居住時長及有效的社保(營業執照)的累計繳費(營業)時長計算積分。
1.積分計算辦法
申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在學區的連續居住時長得分、計生得分及在社保(營業執照)已連續繳費(營業)時長得分相加計算總得分,根據總得分情況按從高到低的順序排序。
2.居住、社保(營業執照)時長計算截止日期
2013年3月31日。(若2014年坪山新區小學學位申請時間為4月1日,則計算截止日期為2014年3月31日,以此類推。)
3.居住時長計算方式
居住時長為連續計算,如中途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則按離“截止日期”最近的續住時間計算居住時長計算,每滿1個月得1分,不滿1個月不得分,最高分不超過120分。
a.提交房產證的按發證日期計算居住時長;
b.提交集資房、軍產房、統建樓或無房產證的自建房、祖屋材料的,根據適齡兒童父母在該房連續繳納水電費的時長計算;
c.提交集體宿舍材料的按適齡兒童父母與雇主簽訂的勞動合同備案時間起算居住時長;
d.提交房屋租賃憑證的按照租賃憑證的登記備案時間計算居住時長。
4. 社保(營業執照)計算方式
社保(營業執照)在適齡兒童父母雙方工傷保險或營業執照連續繳費或營業滿一年(12個月)的基礎上,根據該兒童父母累計已繳費或已營業時長最長的一方計算,每滿1個月得1分,不滿1個月不得分。最高分不超過120分。
* 本文所涉及醫學部分,僅供閱讀參考。如有不適,建議立即就醫,以線下面診醫學診斷、治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