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孩子條件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后可以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
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領取和填寫審批表,并附身份證、結婚證、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生育情況證明材料,經夫妻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后,由申請人送交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2、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審批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申請人的申請
理由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審核方式:可以調查(必須兩人以上)并寫出調查報告;可以召開群眾座談會,提交由參加會議
人員簽名的會議記錄。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應在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3、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審批完畢,擬批準的應當
在發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十日,接受民主監督。在審批中及公布后發現并已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
* 本文所涉及醫學部分,僅供閱讀參考。如有不適,建議立即就醫,以線下面診醫學診斷、治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