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過復篩的嬰幼兒,都應在3月齡接受聽力學和醫學評估,確保在6月齡內確定是否存在先天性或永久性聽力損失,以便實施干預。即復篩未通過的患兒應由聽力檢測機構進行耳鼻咽喉科檢查及聲導抗、耳聲發射、聽性腦干誘發電位檢測、行為測聽及其它相關檢查,必要時并進行醫學和影像學評估,做出診斷。
對具有聽力損失高危因素的兒童,應根據可能發生的遲發性聽力損失狀況,制定個體化的聽力再評估的時間和次數。對于通過新生兒聽力篩查但具有聽力損失高危因素的嬰幼兒,至少3歲內每6個月進行1次聽力隨訪,若可疑有聽力損失,應及時進行聽力學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