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人之間:
(1)《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留存)、契證(復印件留存);
(2)雙方當事人當場,交驗身份證(復印件留存),經掛牌后的網簽買賣合同。
2.單位之間、單位與私人之間:
(1)《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留存);
(2)經當年年檢的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留存);
(3)當事人到場,交驗身份證(復印件留存),如單位法人代表委托,須提交授權委托書,交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4)買賣協議及單位上級部門同意出售證書或同意證明(如國有房產,需報國資部門審批)。
3.其他有關文據:
(1)繼承須提交繼承公證書;
(2)贈與須提交贈與公證書;
(3)已婚夫妻出賣私房,須配偶方到場并提交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留存)及合法婚姻證件;
(4)出售共有房,須提交《共有權保持證》和共有人書面同意出售的證明;
(5)轉制、兼并而發生的房地產轉移,須提交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轉制、兼并的文件;
(6)合資入股而發生的房地產轉移,須提交政府授權部門批準入股的文件;
(7)其他相應的有關文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