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情況來看,寧夏地區的二孩政策相對于其他地區來講,是相對寬松的。海南、云南、青海、寧夏、新疆等5省區規定,農村居民可生育兩個孩子。寧夏現行的二孩政策如下:
一、按照現行的寧夏二孩政策,即《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城鎮居民,或有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個子女。但夫妻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符合寧夏現行的二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少數民族的;
(二)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三)患有不孕(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四)經鑒定,第一個子女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
(五)男方連續從事井下采掘作業五年以上,并繼續從事井下采掘作業的。
二、農墾系統職工執行城鎮居民生育規定。
三、提倡農村居民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最多生育兩個。
四、農村居民已有兩個子女,經鑒定均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以下統稱山區八縣) 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最多不超過三個。
六、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的;
(二)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為合法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喪偶者;
(三)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隨新組合家庭生活,經鑒定,該子女為不
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
(四)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兩個子女都跟隨同一個新組合家庭生活,經鑒定,這兩
個子女均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
(五)再婚前雙方都生育一個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
(六)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村居民,再婚前雙方各有一個子女或者一方有兩個子女、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