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東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訂:一是放寬再婚生育條件;二是對生育間隔時間作適當調整。但這樣的調整僅針對特殊人群。作為基本國策的計劃生育政策,并沒有做大的調整。
1、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2、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013年山東取消二胎生育間隔
3、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4、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5、夫妻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6、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7、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8、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9、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5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