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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章為生育調節,專章規定了各類可以合法再生育二胎的情形。其中《條例》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已有一個子女,符合“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或是“只有一個女孩”等情況的,經批準可以生二胎。